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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王洋和李红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309号房。309号房屋是王洋结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王洋个人名下,没有贷款,因该房屋面积比较小,孩子出生后有些住不开,于是二人商量将309号房卖掉换一个大一些的房子。
经过家庭协商,王洋的父母出资80万元,李红的父母出资20万元用以二人购置房屋。王洋将309号房屋对外出售,获得房款160万元。二人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朝阳区某处202号房屋,房屋总价480万元,首付款300万元,以二人名义贷款180万元。用出售309号房屋的房款,双方父母出资,小两口存款40万元一共300万元支付了首付款。2013年6月,王洋和李红拿到202号房屋的房本,房产证登记在王洋名下,之后一家三口居住至今。
2015年王洋和李红因各种矛盾,协商离婚,就孩子抚养权等问题都达成一致,但对202号房屋如何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王洋认为,购买202号房屋的购房款一大半都是自己婚前个人的财产,因此自己应占更多的份额。李红则表示,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一人一半。
那么王洋和李红离婚时,202号房屋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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