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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时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题目?一个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这个家庭中的子女。
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题目的枢纽,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题目上,应该说婚姻法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人道化的一面。
其解决子女抚养题目的总原则是: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正当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前提等详细情况妥善解决。
一、子女随父方仍是母方糊口协议处理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糊口仍是随母方糊口,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
假如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糊口。
在离婚之诉中,假如双方就子女抚养题目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糊口有严峻不利的除外。
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子女不足两周岁假如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划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糊口。
但假如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糊口。
特殊原因主要是指: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母方有抚养前提不绝抚养义务等。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平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望子女随哪方糊口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糊口;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糊口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仍是母方糊口的理由。
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假如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紧密亲密,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糊口,相反,则随母方糊口。
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前提均等的情况下。
假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天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糊口。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
例如,其中一方已做尽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养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长短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糊口的题目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糊口,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前提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糊口的题目,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依据以上法律,假如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糊口,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仍是法院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律师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题目上的正当权利。
二、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答应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泛起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原抚养方不绝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糊口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糊口,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合法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您的离婚子女现在的糊口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但愿您能及时向您的律师咨询,以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题目。
三、关于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给付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 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进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利便,而且按照糊口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糊口。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进不不乱或栖身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进情况给付。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糊口的实际需要。
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进,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进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糊口时,法律答应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
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糊口的情况指: 子女求学所需膏火,糊口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用度等。
抚养费的给付期间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
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固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糊口的情况。
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门丧失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固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进,可以知足自己的糊口需求。
综上所述,假如按照法律划定,您可认为孩子争取更多的抚养费,那么建议您及时与您的律师沟通,以保证您和您孩子的正当权益。
四、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看权的保障探看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糊口的感情新婚姻法第一次划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看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
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提高。
在以去的实践中,良多不懂法确当事人以为: 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糊口,就可以永遥切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前提,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尽关系。
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由于离婚而受到限制。
探看权的行使恰是基于支属权而产生。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看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糊口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道化。
探看权的行使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看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商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看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看,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看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看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看权之诉。
但对于探看权之诉的判决结果能否强制执行,法学界存在争议,这主要由于探看权属于人身权。
例如,张某离婚后子女一直拒尽他的探看,为此他提出了探看权之诉,但因为子女不愿意被他探看,所以每月他行使探看权时都必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种做法违反了被探看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看权的执行。
探看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假如子女愿意探看,不应阻止探看;假如子女不愿意探看,也不宜强制探看。
当然这是指十周岁以上有一定辨别能力的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看权《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看权,但是现实糊口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看权的事情仍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看权,应该从父母的探看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看子女时一起探看。
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看权之诉。
五、子女姓氏题目子女有姓氏的权利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也划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
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进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
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仍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合错误的。
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抚养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非抚养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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