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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同性恋能够起诉要求赔偿吗?

李某与丈夫张某系同学,2005年1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养子女。

今年初,李某发现丈夫行为异常,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种说不出来的亲昵关系,夫妻间关系因而紧张。

为了维持夫妻感情,消除疑虑,张某与李某2007年1月27日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商定如有一方泛起道德品质题目,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

事隔不久,李某在家中无意偶尔发现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张某,张某明确告之自己确实与他人有同性恋关系。

李某生气异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诉讼期间,原告李某提出,张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严峻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赔偿原告李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

被告张某在原告提供的证据眼前,承认与别的男子有同性恋关系,但以为这种关系并不违背《》的划定,也没有严峻伤害原告李某的夫妻感情,因而不同意原告李某提出的离婚哀求,更不同意赔偿原告李某损失费30万元。

终极,李某与张某在法院审理中达成调解意见:张某同意与李某离婚,并且赔偿李某人民币5万元。

法理评析

此案的法律题目是,被告张某的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划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此存在两种争议的意见:

一种意见以为,被告张某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反《婚姻法》的有关划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划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划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以为张某的行为导致与原告李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李某的诉讼哀求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归李某的诉讼哀求。

另一种意见则以为,被告张某的同性恋行为导致了与原告李某的夫妻感情破裂,由于其同性恋行为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划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不乱性,应当合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划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离婚。

以上两种意见就法律合用争议颇大,实践中又无先例可循,笔者试就本案的法律合用题目入行探讨。

,离婚的原则性尺度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划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划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轨制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归的程度。

它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二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预测臆断;三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缝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固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采用列举法划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原因非常复杂,去去有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因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弄清当事人离婚的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夫妻感情有无达到确已破裂的尺度,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被告张某的同性恋行为构成《婚姻法》划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轨制,它的内容包括:(1)婚姻应是一男一女的结合;(2)已婚者不可再行结婚;(3)禁止任何以外的两性关系。

本文被告张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表面望来,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好像并不违背《婚姻法》划定的一夫一妻轨制。

实在不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划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单一性与排他性的必然要求。

被告张某固然与原告李某签有《夫妻忠诚协议》,但张某并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仍与他人保持同性恋关系,事实上与原告李某已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在张某的思惟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绝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结果仍旧是将妻子的感情排斥在外,这就带来了张某与李某 的可能,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极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糊口的基础,引发夫妻关系解体的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本案被告张某的同性恋行为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划定,背叛了与原告李某的夫妻感情和关系,因而对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划定,确认李某与张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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